空运货物收运原则(一)
发布于:2015-10-21 浏览:2510

  在受理出口货物的发运时,首先要考虑的是服务对象是否具备发运货物的条件,是否符合我国海关法律规定的要求,以及它所提供的文件和货物是否符合航空运输及海关的规定,也就是是否符合收运的原则,收运的原则归纳起来有以下三个方面:
 
  一、海关方面
 
  1、用户是否具有进出口经营权,所有出口的货物是否在其经营范围之内。
 
  2、用户是否在出口口岸海关注册,如果未注册将不能在此口岸报关。
 
  3、如要出口其经营范围以外的商品,需申领出口许可证。
 
  4、能向海关提供全套有效单据。
 
  5、没有海关注册的单位在具有厅、局级批文的情况下,可以办理以下贸易性质的货物发运:无偿援助、暂时进出口、其他(非贸易性质)等。
 
  二、航空公司方面
 
  1、航空公司的收运原则。
 
  1)沙公约。
 
  2)牙约定书。
 
  3AIR CHINA与外航签定的运输协议。
 
  2、明确托运人、承运人的责任托运人的责任。
 
  1)托运人交运的货物必须符合有关始发、中转和到达国家的法令、规定和AIR CHINA的一切运输规定。
 
  2)托运人应自行办托海关、检疫和政府其他部门规定的有关货物进境、出境、中转等一切手续。
 
  3)托运人有责任提供与运输有关的文件和信息,并对所提供的文件和信息的正确性和完备性负责。
 
  办理国际货物运输。承运人所负责的最高责任限额为毛重每公斤20美元或等值货币。如果托运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更高的责任限额,必须为被交的货物申明一个价值,并为其交付申明价值附加费。
 
  3、包装符合要求航空运输对包装的要求:即在正常操作条件下,保证使货物完好地到达目的地,而不致损坏,具体要求托运人要根据货物的性质形状、重量和空运的要求妥善加以包装,不要用草袋、粗麻包、草绳等做包装材料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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